用人單位裁員程序是什么樣的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這一條是我國勞動法的新規定,也稱經濟裁員。由于‘經濟裁員”也必然要影響職工生活,增加社會失業率,因此,勞動行政部門要積極監督檢查裁員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允許裁員的范圍,是否道守裁員的法定程序等。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根據以下程序進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企業裁員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第一,看自己是否屬于可以被裁員的`范圍。依照《勞動法》,有四類對象是不得裁員的,包括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如果你屬于其中一類情況,單位就不應將你列入裁員名單。
第二, 公司應提前30日通知被裁員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第三,你有被老單位優先錄用的權利。如果你在被裁員以后的半年內,一直沒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滿意。這時,你發現老單位(裁減你的單位)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報名應聘,而單位有優先錄用你的義務。當然,勞動合同要重新簽訂。
第四,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按被裁員工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這里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而非單指基本工資。如果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補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滿一年,就有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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