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假的規定,一般是三天,但是符合晚婚的情況則需要參考地方的計劃生育條例。此外,現役軍人的婚假也有所不同,那么現役軍人婚假多少天?現役軍人晚婚多少天?下文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只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此外,《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是: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故現役軍人婚假最長為:
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不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婚假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公司有很多員工是從剛畢業就進公司工作的,如今多年過去了,因此,大家現在都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了,有一些員工已經登記結婚了,但未請婚嫁。由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公司并沒有看到國家層面的關于婚假具體是如何休假的規定。為方便管理,公司想制定了一個關于婚假的新制度,想在制度中明確一些條件,比如在制度中約定領證后一年內,并經過職代會和公布的流程,方可以休婚假等。
請問:
(1)法律上有沒有規定婚假的有效期?公司制度中如此約定是否可行?
(2)如果公司的制度中沒有明確約定有效期,有的員工領證結婚3年后才要求休假的,公司是否必須批準?
(3)如果公司實施婚假制度了,可否在其中明確之前沒有使用婚假的人,必須在某段時間內休掉,否則視為放棄?
律師提醒:
這里主要涉及的就是一個休婚假的有效期問題。那么婚假有沒有一個類似于時效一樣的限制呢?這里我們就公司提到的問題逐一分析,就能知道答案了。
1、關于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設休婚假的條件的條款,是有效的。因為對于婚假,法律層面只規定了假期的天數、待遇等等,但是至于結婚后多長時間內使用才有效,我們在查閱了國家、國務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計劃生育條例及相關條例后,都沒有看到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圍,公司可以通過有效的制度來規定。從規定條文本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發,公司的建議“一年”以及“經職代會通過”的話,應該是完全有效,一是因為一年的規定合情合理,二是經民主流程一致通過的制度對員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約束力(違法性條款除外)。
2、視情形而定。如果公司現行制度沒有限制規定,且該員工在結婚登記之前就一直在公司工作的,當其憑結婚證等證明文件向公司請休婚假的,由于公司先前沒有做出限制,所以,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公司是需要批準其婚假的。
3、其實,這是一個“兩可”的問題。因為一方面法律有“不溯及既往(但新規定有利于當事人的除外)”的原則,所以當公司的規定對員工的權利做不利規定的時候,其效力如何會存在疑問;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經過一定的公開的、民主的程序并且經職工的同意通過了,那么我覺得這個溯及力還是可以有依據的,個人覺得規定是有效的,但是僅供參考,若要保證法律無風險,則規定只往后有效力,往前的還是個案處理。
更多熱門文章推薦: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