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字〔1988〕2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這里并未區分是否已經生育孩子)。
附:勞動法關于產假的相關規定
產假的計算一般來說,實際產假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特殊原因增加天數。
法定基本產假天數
《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這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
小貼士:產假時間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距預產期2周時休產假以避免早產;產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特殊原因產假增加天數
難產 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
獨生子女: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5天
名詞解釋:
已婚婦女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于獨生子女,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晚婚對產假沒有影響;晚育不同地方規定又不一樣,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帶薪護理假5-15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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