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中應注意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出現了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案件比例也大副上升。就上海市的實際情況,勞動者在案件中的勝訴率往往不容樂觀。
一、對新法的認識不足。
2008年1月1日實施《勞動合同法》,在極大的爭議中實施了。同時我認為這也是中國法制進程中空前受到關注和普及的法律。由于在政府部門及新聞媒體的大力普及宣傳下,使許多的勞動者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極大的提高了人們的法律意識。所以在2008年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出現,同時問題也隨之出現,我見到許許多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不足的勞動者,帶著極高的期望來到司法部門維權,最后,因為對舉證責任沒有很好的認識,對自己的主張不明確導致案件的敗訴。
所以,我建議準備維權的勞動者在提出訴訟之前一定要對案件的風險有足夠的認識,不能把一切希望寄予法院。同時應對法律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如何主張權利,收集證據,以促證利益的最大化
二、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生效。新法為使勞動者能更好的維護勞動權利,從原來的60日的訴訟時效重新規定為一年,并且明確了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中止、中斷的法律規定。
注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效都為一年,在5月1日前的時效仍適用舊的規定。
三、關于舉證責任
新法對舉證責任明確,由用人單位保存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承擔承擔舉證責任。但是不應對這一規定傾注全部的期望。如關于考勤卡的實踐,按法律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舉證,但有的用人單位,在收到應訴通知后,為避免敗訴。不向法庭提供真實的考勤記錄,而是提供另行制作的考勤記錄。在此情況下,作為反證的申訴人就應當負舉證責任,如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可能將成為案件敗訴的主要原因
綜上,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最好先通過相關部門了解程序,做好相應的心理準備。如有必要可通過專業法律人員幫助維權,才能更好的維護權利。
我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有哪些規定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講解:
1、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動糾紛訴訟時效
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兩年。特殊時效方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以下為詳細解釋,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參考民事訴訟時效內容: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關于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講解: 1、勞動仲裁申請時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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