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延時工作須支付150%工資
今年3月謝玉芬被一家外企聘用,一天,她下班后,部門經理又要求其做一些與崗位無關的工作。但隨后幾天,很多同事與謝玉芬一樣加班,且沒有加班費。為此公司答復,公司《員工手冊》中有明確規定:“因工作需要,員工在完成上班時間工作任務后,部門經理有權安排其從事不超過1小時的其他勞動,并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針對這一現象,有關專家表示,該公司《員工手冊》中的這個規定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4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我國法律雖然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權利,可以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但這些規章制度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不能超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更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
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后,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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