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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該如何理解?

時間:2020-12-27 11:19:07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該如何理解?

  如何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相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只有同時符合程序要件與實體要件,方能合法合理的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今日筆者就談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提及的“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如何理解及適用問題。

  一、利用“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版(實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正確理解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概念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與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所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可大致對應,勞動保護即勞動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只要指生產資料條件,還可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之外的勞動條件。(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注解與配套》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三版 第51頁)

  2.勞動保護條件即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即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從事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其他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摘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組織編寫的《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人民出版社出版2014年2月第一版 第37頁)

  3.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將會發生工傷事故。如礦井作業可能發生瓦斯爆炸、冒頂、片幫、水火災害等事故;建筑施工可能發生高空墜落、物體打擊和碰撞等。所有這些,都會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妨礙工作的正常進行。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安全和生命健康,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勞動保護,用人單位也應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規定相應的勞動保護規則,以保證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

  勞動條件,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機械設備、工作場地(即工作地點)、勞動經費、輔助人員、技術資料、工具書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勞動條件也包括勞動合同中應當約定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與職責、崗位調整、勞動報酬薪資結構及標準、薪資調整時機與幅度等范疇)

  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是對勞動者基本利益的維護。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功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即用人單位保證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即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末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并得到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摘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第2版 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56頁、132頁)

  4.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2條)

  5.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即勞動保護標準,是國家和用人單位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種標準的總稱,包括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立法和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包括勞動安全技術規程、勞動衛生規程、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等。這里重點說明一下勞動安全衛生立法與勞動衛生規程問題,因為這兩個方面和“勞動保護”、“勞動條件”息息相關:

  1)勞動安全衛生立法:

  我國勞動保護立法始于1950年5月勞動部頒布的《工廠衛生暫行條例(草案)》。1952年12月勞動部又頒布了《關于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最重要的是1956年5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勞動安全衛生的“三大規程”,即《工廠安全衛生規程》(本篇法規已被《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08年1月15日發布;2008年1月15日實施)廢止)、《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本篇法規已被《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08年1月15日發布;2008年1月15日實施)廢止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本篇法規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發布;2007年6月1日實施)廢止。國務院同時還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1980年以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涉及勞動安全衛生的國家標準,包括《安全帽標準》、《安全色標準》、《安全標志標準》、《高處作業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高溫作業分級》、《生產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有毒作業分級》、《冷水作業分級》和《低溫作業分級》等150多項。

  2)勞動衛生規程:

  勞動衛生規程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和防止職業病發生所采取的各種防護措施的規章制度。

  A、 防止粉塵危害

  B、 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危害

  C、 防止噪聲和強光刺激

  D、 防暑降溫、防凍取暖和防濕

  E、 通風和照明

  工作場所的光線應充足,但不能刺眼。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保持工作場所良好的通風條件。

  F、 生產輔助和個人防護用品:

  工作場所應當有配套的浴室、廁所、更衣室等生產輔助設施以及工作服、防護面具等個人防護用品。

  三、小結

  正確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時建議一方面需審查勞動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具體崗位涉及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同時結合以上五個方面進行理解并判斷用人單位是否實質上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而未提供或提供不合理、不充分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導致侵害勞動者自身權益從而引發勞動者訴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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