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應該怎樣算?
時值年末歲尾,準備跳槽的白領們也開始在尋找著下家,到法院打官司的開始多了起來。為大家帶來相關案例,為職場人士支招,哪些方面維權勝算更大。
典型案例1:
年休假該怎么算?
黃女士早在1996年10月就參加了工作,進入某乳業公司前就曾在多家單位工作過。2007年1月,黃女士進入某乳業公司工作,工作期間沒有休年休假。2014年5月,公司將黃女士無故開除。黃女士為此索要未休年休假的工資。
近日,江北區法院主張了黃女士的請求,判決公司要支付黃女士1.5萬余元。
【法官說法】:
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天數由累計工作時間決定,累計工作時間不僅包含新單位的工作時間,還包含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
很多用人單位有誤區,認為是在本企業任職年限算,其實是按幾個單位工齡算。
法官支招稱,勞動者可以通過和各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繳納的工傷保險、社保等來計算自己的累計工作時間。
典型案例2:
10萬違約金該給不?
吳小姐于2013年3月入職一家房地產代理公司任職商品房銷售經理,雙方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約定,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保密制度,離開后不得在代理過的項目、樓盤、客戶中工作,除非獲得用人單位的書面同意,否則應支付賠償金不低于10萬元。
吳小姐于2015年2月離職,用人單位并未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勞動者入職另外一個用人單位,繼續在之前的樓盤項目從事銷售工作。
用人單位遂告到法院向吳小姐索賠違約金10萬元并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勞動者辯稱其屬于一般管理人員,不屬于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用人單位亦未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保密合同應屬無效,即使存在違約行為,違約金過高,要求予以調低。
后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意識到競業限制的約定屬于雙務合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應支付違約金,同時用人單位亦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針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的一種關于任職限制的約定,其設置的初衷是為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信息財富的保護,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權利,同時設置了相應的限制性條款。
競業限制屬于雙務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期間對等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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