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加班費是每個勞動者應得的,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剝奪。但是在現實中,不少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也就不對用人單位討要加班費了。那么,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一、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計算加班費要搞清楚基本工資,計算工資的基數首先要理清兩個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分別是20.83天和21.75天
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由于《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新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
因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做出調整為: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按如下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15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不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300%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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