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核心提示:加班工資 “解釋”明確:在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時,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首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如果沒有約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參照同工種同類職工的標準計算。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整理介紹。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出臺后,有關部門日前就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答復。
(一)加班工資
“解釋”明確:在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時,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首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如果沒有約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參照同工種同類職工的`標準計算;既沒約定又沒有參照標準的,則按照員工實際獲得的月工資收入,扣除非常規獎金(如年終獎、一次性獎勵等)、福利性(飯貼、車貼、通訊費等)、風險性(炒股等承擔責任的費用)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如果給予的收入屬于打包工資(每月給予一個確定的收入,包括獎金、車費、飯貼等所有費用),或者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理(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收入為最低工資),或者單位為了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惡意將本來應該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那么加班工資則按照實際收入×70%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此次的“解釋”明確,計算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時,需扣除員工前12個月工資中的加班工資數額。
(三)“連續工作”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那么何種情況屬于“連續工作”呢?此次的“解釋”規定,“連續工作”有4種情況: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的;勞動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中明確計算為同一單位的工作時間的;職工從離開上個單位,并且不間斷地到下一個單位工作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用獎金折抵加班費,此舉違反《勞動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該得到合理的報酬。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故你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不能將獎金與加班工資混同。如單位仍不支付加班費,您可向勞仲委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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