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
用人自主權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但單位在聘用職工后,沒有法定的理由是不能隨意辭退職工的,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補償給被辭退的職工。根據法律的規定,單位能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本文將對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能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據此,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變更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以: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另外,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在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后,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同時,根據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產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也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女職工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即使《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也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孕期的女職工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懷孕期間的女職工。
二、哪些情形單位不能辭退職工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條件作出了嚴格限制外,第42條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究竟單位能不能辭退懷孕女職工?答案是肯定的,但此時需要注意,如果單位是基于女職工懷孕而將其辭退的話,那么就屬于違法行為。但如果是因為女職工有其他的法定情形,那么此時單位將其辭退的,這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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