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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職工產假請假條
【一】
尊敬的領導:
因本人已孕9個月,預產期為XX月份,現需要回家休息,調養身體。特向領導申請辦理請假手續,根據國家晚婚晚育有關政策,特請假4個月,XX后回來上班。在此特別感謝單位領導對我在孕期的關心和照顧。
特此申請,望領導審批。
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
xx(單位)辦公室:
因本人即將臨產,根據國家規定產假為90天,自即日起向辦公室請產假。
特此請假,懇望批準!
xx(單位)
xx(部門)xx(姓名)
年 月 日
另附:法定產假期限
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假十五天。
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二十至三十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九十天。
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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