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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時效問題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大家對加班都再熟悉不過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加班工資時效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加班工資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本條規定,加班費的主張可以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提出,并且可以主張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加班費。
許多人都存在這樣一個觀點,就是只能主張近兩年之內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加班費將被駁回。這是因為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因為勞動者離職后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為兩年,所以認為最多只能主張兩年。
雖然相關憑證用人單位只保存兩年,但是勞動者仍然可以主張兩年以上的加班費,只要勞動者可以證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的事實;但是,如果勞動者證據不充分,需要用人單位予以證明時,可以以勞動者證據不足駁回其主張。
綜上可知,要是勞動者遇到了加班工資的糾紛的話,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去哪里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勞動者提起的是勞動訴訟的話,則訴訟時效為2年。
加班工資時效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時效問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這個時效期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如果勞動關系仍然存在且勞動者因拖欠勞動報酬有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時效期間一年的限制。但是,如果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勞動者必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在加班工資的問題上,各地的處理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地方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加班費的請求屬于福利待遇范疇,因此適用一年的時效期限。而另一些地方則將加班費視為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從而不適用時效規定。
如果您面臨加班工資時效問題,建議您首先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嘗試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加班記錄、工資單等,這些都是維護您權益的重要依據。如果您對法律程序不熟悉或需要專業指導,可以考慮咨詢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聘請律師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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