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變相收取保證金?
近日,成都市讀者姜某來電話咨詢:他的女兒在一家公司打工,但公司在他女兒發薪的第一個月,沒經過他女兒的協商,公司就扣除一半的工資作為保證金,他想知道公司這樣做法對嗎?同時,成都打工的王某也來電話咨詢說:他大學畢業后到成都一家電腦公司打工,但該公司要求他提供擔保人才能與他簽合同,他問這家公司的做法對嗎?他們遇見這樣的情況該怎么辦?
就姜某、王某咨詢的問題,本報政策咨詢臺特邀請相關律師回答如下:
就你們咨詢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用人單位變相收取保證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人。根據《勞動法》第三條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所以,用人單位錄用職工時必須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保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只有在生產經營需要并能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法》第3條規定的各項權利時,方可錄用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在第一個月工資中扣除一半作為保證金、要求勞動者就業時候提供擔保人的行為顯然都是違法的。
又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用人單位的下列行為:
(一)在媒體上公開發布招工信息時,不將招工簡章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違反持證上崗的規定,使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工作的;
(三)招工中收取報名費、風險金、保證金或變相收取其他名目費用的;
(四)違反規定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五)安排女職工、未成年工從事禁忌勞動的;(六)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
(七)克扣、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
(八)不支付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工資的;
(九)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十)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按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十一)不參加社會保險或不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
(十二)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你們可以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五條中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檢舉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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