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規定
病假工資規定 篇1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在醫療期內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拓展閱讀:
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后,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并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關于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2. 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并及時報我部備案。
勞 動 部
一九xx年五月二十三日
病假工資規定 篇2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工資規定 篇3
【導讀】深圳職工病假工資是指深圳企業根據規定發放給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期間的工資,勞動法規定職工在患病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正常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同時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勞動法
具體內容:《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內容解讀】:深圳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并且按照目前的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每天75元(2030元×80%÷21.75天)。21.75天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員工正常情況下每個月的計薪天數。
深圳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深圳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期限。
1、計算基數:正常工資的60%或100%,且不低于最低工資的.80%,即每天不能低于75元;
2、計算期限:3個月-24個月之間,具體如下:
a、實際工作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3個月;
b、實際工作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6個月;
c、實際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6個月;
d、實際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
e、實際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12個月;
g、實際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18個月;
f、實際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24個月。
3、計算公式:病假總工資=病假計算基數X病假計算期限。
【溫馨提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有5種情況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相關問題解答
一、工作十年以上病假工資怎么算?發放標準是怎樣?
【回答】:根據規定,員工實際工作10年以上,其病假期限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標準發放。
二、我住院請了一星期病假,我月薪是3500元,公司按天扣了我六天工資841元。我想知道這合理嗎?
【回答】:按照規定,3500/21.75=137.93就是你每天的工資,如果你請事假就是按這個標準扣,如果是病假前提是有病假條交給公司,一般會發60%的工資,也就是扣40%。
三、深圳機場安檢員請病假一天月工資大概扣多少錢?
【回答】:按照深圳工資支付條例執行,病假工資發放標準為不低于正常工資的60%,且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病假工資規定 篇4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系數:
1)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定,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系數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應扣工資基數+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1000?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三、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勞動法病假規定如何發放、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1.《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4)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50條規定:職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企業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1)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2)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
3)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
第52條規定:職工在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的,企業應按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
病假工資規定 篇5
【法律依據】: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
具體內容:
一、第十一條規定,職工享受的疾病津貼(病假待遇)標準,按下列辦法計發:
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2、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
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60%發給。從下年度起,單位按不低于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70%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3、單位根據實際,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4、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的,需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的80%發給。
二、第六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確需停工治療時,單位應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三十六個月的醫療期。具體規定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含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以上二十年以下(含二十年)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含三十年)的為二十四個月;三十年以上的為三十六個月。
廣州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期限。
1、計算基數: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
2、計算期限:3個月-36個月之間;
3、計算公式:病假總工資=病假計算基數X病假計算期限;
4、病假工資不能低于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州病假工資計算示例
王先生,廣州市一名普通員工,工作滿15年,每月工資4000元,在現在的公司工作滿10年,于20xx年10月查出癌癥,現還在醫療期,醫療費用除去醫保報銷部分剩下全部自己負責。公司給我的醫療待遇是休假12個月醫療假,休假期間工資計算是廣州市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知是否合理?還有病假工資具體怎么規定,如何計算?
【計算】:(以下分析僅供參考)
1、根據規定,實際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限為12個月,所以貴公司給予王先生12個月醫療病屬于合理。
2、王先生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所以病假工資則按照本人月均工資總額計算。根據規定,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55%計發,則王先生每月可以獲得2200元病假工資,計算公式為4000元X55%。
3、根據規定,如王先生病假發放工資低于廣州市最低工資的80%,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現行廣州最低工資標準為1895元每月,王先生病假工資不低1895元,所以不能按照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所以不合理。
病假工資規定 篇6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病假工資規定 篇7
安徽省的病假工資計算標準的規定:
一、《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精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為: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機關工作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之和;普通工人為崗位工資和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為職務工資、津貼之和;事業單位工人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和津貼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病假期間生活待遇暫行辦法》
(一)職工病假在六個月以內、連續工齡不滿五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70%;連續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80%;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90%;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100%。
(二)職工病假超過六個月以上,從第七個月起,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60%;連續工齡滿十年以上,發給本人標準工資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病假工資應如何計算?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我們得到以下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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