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雇傭臨時工、實習生支付的工資能否稅前扣除
問:企業雇傭臨時工、實習生,支付的工資是否可以計入企業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雇傭臨時工、實習生,支付的工資應根據上述政策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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