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解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下面為大家帶來東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解讀,快來看看吧。
《提取規定》四大焦點
焦點一:
享受最低社保可提取公積金
《提取規定》提出,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情形包括,購買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戶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住本市住房;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及其他規定情形。
符合享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可每月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資格之日止。
焦點二:
租房可提取繳存當月金額60%
《提取規定》提出,符合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條件,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首次申請應在該筆貸款正常還貸期內提出,提取的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已辦理逐月劃扣服務的除外),可提取至該筆貸款結清當月賬戶余額,但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實還本息總額。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符合租住本市住房的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可計提不高于職工本人繳存當月金額60%且不超過540元的住房公積金作為支付租金的補充資金。符合該情形申請提取的,須是本規定頒布實施之后、申請日之前(不含申請當月)繳存月份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
焦點三:
重大疾病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3個月
根據《提取規定》,符合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條件,可一次性申請提取職工本人賬戶全部余額并注銷賬戶。應提交出境定居證明,并在取得相應理由的戶口注銷證明后辦理。
符合職工本人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條件,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積金。應在出院結算后一年內申請,提取的時間間隔不少于3個月,提取額度為支付當期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不超過個人負擔部分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應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費用的發票,患者是職工家庭成員的,另應提交家庭成員身份證件及結婚證、戶口簿等家庭成員關系證明。且本規定所稱的重大疾病參照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特定門診病種目錄核定。
焦點四:
虛構提取全額退回騙提的公積金
《提取規定》強調,職工虛構提取情形,隱瞞婚姻狀況,提交虛假材料成功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全額退回騙提的住房公積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經查證職工騙提的情況屬實,公積金中心可將其作為信用不良記錄在案,將記錄納入依法設立的信用管理平臺,并可自該事實認定之日起5年內,限制當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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