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讀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征意見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發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下稱送審稿)。根據送審稿,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擬放寬,無房職工自住住房租金、職工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將來均有望使用公積金支付。
除此之外,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受公積金貸款等權益。同時,公積金貸款的審批時限由15日縮短為10日。
送審稿特別強調,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要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同時罰款,還要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
繳存
個體工商戶可個人繳公積金
法制晚報記者從住建部獲悉,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繳存總額8.31萬億元,提取總額4.34萬億元,繳存余額3.97萬億元;累計向2300多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4.75萬億元,貸款余額2.88萬億元。
根據以往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有關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人員目前不能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必須由單位到公積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不過法制晚報記者注意到,也有例外,比如湖北襄陽早在去年,就允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此次送審稿明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另外,送審稿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
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提取 可支付物業費、房租等
送審稿明確七種提取公積金余額的情形,包括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等。
一個突出不同在于,擴大了提取范圍,包括租房、物業費、裝修費等。
法制晚報(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注意到,送審稿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產品。
《南方都市報》援引業內人士的話說,公積金可投資地方債等舉措,預計此舉很可能極大地利好樓市。
時限 辦貸款審批縮至10日
送審稿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綜合考慮利率水平、服務質量、網點分布、風險防控能力等因素,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受委托商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職工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齊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場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需核查信息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通知受委托銀行即時辦理支付手續。
送審稿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而現行制度規定,貸款審批時限為15日,送審稿縮短5日。
罰則 騙提騙貸最高罰3倍
此次《條例》的修訂中,加大了對騙提騙貸公積金的處罰力度,也是焦點之一。而在目前執行的《條例》中,則沒有相關的罰則。
送審稿特別強調,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此次修訂送審稿中還加大了對單位不給員工上公積金、或是少繳公積金的處罰,這在實際情況中也是經常出現的。現行《條例》中只是規定單位如果不給員工上公積金,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次則擬規定,單位違反規定不給員工上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應繳數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公積金”大事記
1991年,上海借鑒新加坡的經驗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4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2002年,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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