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商轉公”新政策解讀
在近期的商轉公貸款辦理及貸后核查過程中,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發現多起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將商轉公貸款資金償還商業貸款的事例,將資金違規挪作他用形成了一房兩貸現象,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同時面臨巨大的風險隱患。
為了防范風險,保證住房公積金和儲蓄資金的安全完整,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決定于2017年1月1日起調整商轉公貸款相關申請條件和資金支付流程。
有關情況如下: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將按照新的申請條件及資金支付流程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各相關商業銀行應及時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署《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合作協議書》),未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署協議的,將暫停受理其按揭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住房類商業貸款客戶的商轉公貸款申請;
二、按照新的申請條件,申請商轉公貸款的借款人除須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商業貸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個月償還商業貸款憑證原件、商業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證明原件外,還需提供借款人與提供商業貸款的商業銀行簽署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還款協議書》(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還款協議書》)原件,商業銀行應在借款人借閱購房合同時與其簽署《商轉公貸款還款協議書》;
三、按照新的商轉公貸款流程,申請商轉公貸款的,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將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商轉公貸款還款協議書》記載的商業銀行賬戶,不再將貸款資金支付到借款人個人銀行賬戶,各相關商業銀行應協調完善行內相關商業貸款還款流程并按照《商轉公貸款合作協議書》及《商轉公貸款還款協議書》辦理商業貸款還款手續;
四、為了保證商業貸款客戶利益不受損失,各相關商業銀行應及時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個人貸款管理處聯系辦理簽署《商轉公貸款合作協議書》事宜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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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商轉公貸款辦理流程
一、申請商轉公必須提供公積金中心與商業貸款的商業銀行簽署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還款協議書》原件。
二、借款人要根據《商轉公貸款還款協議》記載的內容填制《貸款資金劃轉委托書》;公積金中心會將貸款資金直接劃轉至發放商業貸款的商業銀行賬戶,不在劃入借款人銀行賬戶。
三、安排工作人員統一辦理購房合同交接手續的商業銀行,在其商業貸款客戶申請商轉公貸款時可提交加蓋商業銀行印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
四、與太原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署《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的商業銀行,其商業貸款客戶可申請商轉公貸款,首批已有交通銀行、農業銀行符合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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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鄉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歸集、貸款業務有關政策的通知》,其中對公積金異地貸款、商轉公、二手房公積金等業務辦理進行了部分調整,新規將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心連心的小伙伴趕快來和小編一起了解下吧!
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調整歸集、貸款業務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力度,規范單位繳存及職工貸款行為,確保住房公積金的安全使用,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及職工貸款業務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人員變更增加時要求確保人員信息的真實性,并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關輔助證明材料。
二、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繳存工資基數比上限控制在50%。
三、申請異地貸款的職工,除符合《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新鄉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異地貸款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新公積金管〔2015〕3號)文件規定外,還應提供社保繳費情況證明,繳交社保單位要求與繳存公積金單位一致。
四、辦理“商轉公”、“二手房”貸款的職工,應在規定的有效時間內申請辦理,過期不予受理。“商轉公”貸款自商業個人住房貸款結清之日算起,2個月內有效。“二手房”貸款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之日算起,2個月內有效;二手房價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計稅金額和《房屋買賣契約》中的成交價格,二者取低。
五、以上政策調整內容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以上內容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流程、有效辦理時限、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等,由新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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