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湛江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及本市有關規定,經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四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現將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都應當按規定進行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
二、調整時間
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從2014年7月1日起執行。在繳存年度內,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資基數和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調整內容
(一)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3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二)本繳存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的最低月工資標準(1010元),不得超過本市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5倍,繳存月工資基數的最高限額分別為:湛江市區21169元;廉江市14747元、雷州市10491元、吳川市13636元、遂溪縣13795元、徐聞縣13162元。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最高限額作為月繳存基數。
四、其他事項
(一)各繳存單位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手續。
(二)單位辦理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宜時,應認真核對本單位基本信息、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信息有誤或已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變更。
(三)各受托銀行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未辦理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手續或存有職工月繳存工資基數不符合規定標準范圍的單位,不得辦理繳存業務。
http://www.shddsc.com/【度湛江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關文章:
2016湛江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07-19
調整2014年度濟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12-31
武漢201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07-18
肇慶調整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07-28
2016蘇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01-19
能否調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及比例?01-09
河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