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補充
關于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247號)和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7號)等規定,現對我市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統稱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管理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我市及駐蕪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及其退休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原人事、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現仍由原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納入待遇項目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統籌管理后,人事關系仍按原渠道管理,下列待遇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 工傷復發醫療費;
(二) 殘疾輔助器具費;
(三)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四) 生活護理費;
(五) 供養親屬撫恤金;
(六)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三、資金籌集及渠道
(一)資金籌集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統籌管理,需由用人單位申報,繳納一次性工傷保險統籌金。工傷保險統籌金包括醫療統籌金和長期待遇統籌金。具體繳納標準如下:
1、工傷醫療統籌金繳納標準:
一至十級老工傷人員在納入工傷統籌時,應按照《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47號)規定的`標準,繳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一至四級醫療補助金統一按五級標準繳納。
達不到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在納入工傷統籌時,按照每人8000元的標準繳納。
2、長期待遇統籌金分為:傷殘津貼統籌金、生活護理統籌金、輔助器具統籌金、供養親屬撫恤統籌金等四類,按下列標準繳納:
(1)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統籌繳費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老工傷人員,以納入統籌管理當月待遇發放標準為基數,從納入統籌管理當月一次性繳納至法定退休之月。繳納標準低于省人社廳規定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標準及生活護理標準下限的,按省人社廳規定標準執行,繳費年限不低于5年。
(2)供養親屬撫恤統籌金繳納標準:由用人單位以納入統籌管理當月待遇發放標準為基數,從統籌管理當月一次性繳納至70周歲;未成年人繳至18周歲,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繳納。繳費標準按省人社廳規定的標準執行。
(3)輔助器具統籌金繳費標準:需配置輔助器具老工傷人員,按納入統籌管理當月輔助器具配置標準一次性繳納至70周歲,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按10年繳納。
(二)資金渠道
工傷保險統籌金由用人單位承擔,并按現行財政經費供給方式籌集。因改制、撤銷的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統籌管理,所需工傷保險統籌金由主管部門解決。
四、待遇支付
(一) 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工傷統籌管理后,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省、市現行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執行。
(二) 符合本意見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的老工傷人員不愿意配置輔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輔助器具配置標準的60%領取輔助器具配置費。
五、組織實施
(一)身份確認
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已經原人事、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再重新進行工傷認定,統一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程序申報確認老工傷人員身份,經審核確認后,方可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1、申報程序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向所屬縣、區人社局申報,經初審通過后,統一報市人社局審核,省(部)屬駐蕪及市屬事業單位,直接向市人社局申報,并經公示無異議的,確認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2、申報材料
申報確認老工傷人員身份,需由用人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身份確認申請表》;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原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4)有關病歷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發放工傷待遇的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6)個人同意納入工傷統籌簽名材料;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對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由用人單位提供供養人員的身份證、供養關系證明材料及確認其享受相關撫恤待遇的原始批準材料。
(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由用人單位按照現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序為老工傷人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按規定核定其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1、已確認為老工傷人員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2、已在單位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老工傷人員等級標準與國家標準不一致的。
(三)繳費程序
用人單位憑市人社局發放的《事業單位老工傷人員確認通知書》,按規定向市社保征繳中心申報繳納老工傷人員統籌金,并持市社保征繳中心發放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欠費通知單》到地稅部門繳費,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關待遇。
六、就醫管理
(一)定點就醫管理。老工傷人員按照我市相關政策規定,在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中任選二家醫院作為工傷就診定點醫院。非工傷協議醫療機構、非工傷醫療范圍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轉外管理。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管理后,因受工傷協議醫療機構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對其工傷部位進行診治,應由協議醫療機構開具轉院申請,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后,方可轉院診治。
七、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蕪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蕪湖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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