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2017
用人單位參保后新招用農民工,應當在辦理招用手續后的30日內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加手續,辦理參保人員增加手續后發生的工傷費用,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歡迎閱讀,僅供參考!
農民工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
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總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60%×保險期(合同工期總天數÷30天)×月平均預計農民工繳費人次×繳費費率1%。工傷保險費計算的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首先我們國家先確保企業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全部招用的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單位繳納,參保農民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農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以天津為例,《天津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規定》第九條明確,經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農民工,享受以下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治療工傷費、康復性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
2、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4、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后,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同時向單位所屬社會保險分中心備案。同時,應到定點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待傷(病)情穩定后及時轉到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農民工費計算公式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就業年齡內,具有本省或外省農業戶口,并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凡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其辦理參加工傷的申報手續,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繳費基數按照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的全部報酬確定,其中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超過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
對于使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礦山、建筑等企業,繳費基數難以確定的,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試行定額繳費、噸礦產品提取費用、建筑施工總造價提取費用等方式繳費。
不論采取何種繳費方式,必須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
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按照統籌地區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外省注冊在本省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已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并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要及時將參保情況向生產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攜帶相關材料到本省生產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
外省注冊在本省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結束離開時,應在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后30日內到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參保后新招用農民工,應當在辦理招用手續后的30日內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增加手續,辦理參保人員增加手續后發生的工傷費用,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參保后中斷或停止繳費的,自中斷和停止繳費的次月起,發生工傷事故的農民工按規定應享受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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