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17年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社保是大家關注也離不開的一項基本保障,多數人選擇按期繳納,但對于具體的保障功能,卻往往被忽略。下文是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的常州市2017年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參考!
為增強用人單位預防工傷的意識,降低用人單位用工成本,加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能力,常州市從2012年就開始施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今年,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進一步為用人單位減負,按照“以支定收、企業減負、降低風險、常武一體”的原則,常州市對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作了修訂完善。2017年6月29日,在市行政中心惠風廳舉行了《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根據發布會安排,市人社局副局長江天就此次修訂完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向媒體作了簡單的解讀。
1.科學設定費率浮動的調整周期。
此次修訂完善,我們將費率浮動的調整周期由原辦法規定的一年改為兩年。以兩年為周期,一是能更真實地反映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二是能更大限度地將支繳率和事故發生率統計在同一個周期內,以避免因同一工傷事故給用人單位造成兩次不利影響。
2.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費率浮動檔次。
此次修訂完善,在費率浮動檔次方面同國家和省保持一致: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費率各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3.盡量擴大免于納入計算范圍的情形。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是上浮還是下浮,主要是依據其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來確定的。此次修訂完善,我們在原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免于納入支繳率和事故發生率計算范圍的情形,包括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
4.盡量放寬觸發費率上浮的條件。
此次修訂完善,我們仍舊沿用了原辦法較為寬松的費率下浮條件,同時盡量放寬觸發費率上浮的條件。新辦法規定工傷保險支繳率超過150%,費率才上浮一檔,超過200%才上浮兩檔,更能體現社會保險制度風險互濟的特點。新辦法的施行將進一步降低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預計每年約為常武地區的用人單位減負4500萬元。
5.合理設定費率不得下浮的條件。
此次修訂完善,我們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增一減”。考慮到“因工死亡人數”和“支繳率”在統計上存在著一定的重合性,本著“一事不再罰”原則,我們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另外增加了一種情形,即“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藉此促進用人單位按規定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6.新老辦法的平穩過渡。
此次修訂完善,我們將費率浮動的調整周期由原辦法規定的一年改為兩年,由于2016年7月1日已經按照原辦法對用人單位的費率進行了浮動,為確保平穩過渡,我們將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設定為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新老辦法過渡期。過渡期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按2017年6月的實際費率執行,其中,實際費率高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江蘇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出臺01-21
工傷保險的單位浮動費率01-26
《深圳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全文02-11
青島市發布《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02-02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全文01-09
南京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02-02
深圳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辦法01-03
2016工傷保險繳費或實行浮動費率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