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全面二孩政策解讀:取消晚婚晚育假
30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于2016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據了解,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廣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堅決擁護中央決定,高度重視生育政策調整工作,各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多方協調、抓緊推進,才使得《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該負責人介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訂始終堅持“三個原則”。一是法制統一的原則。遵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慮廣東工作實際,實現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內在統一。二是以人為本的原則。新條例的修訂進度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盡早出臺,盡早讓群眾享受生育政策調整的成果。新條例刪除了很多與“全面兩孩”政策不相協調的規定,省際間生育政策的適用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等等,這些都凸顯了以人為本的原則。三是堅持操作性與實用性并重的原則。獎勵優待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兼顧了《條例》的操作性和實用性。
變化一:提倡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者可再生育
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關于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后再出臺規定。
變化二: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
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為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變化三: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產婦可享受30天獎勵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新條例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繼續享受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比如新條例實施前的獨生子女父母,且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退休時可享受獎勵待遇。
變化四: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實行二孩生育登記制度
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
變化五: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著,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變化六:刪除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
新條例還規定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取消禁止招聘錄用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
【焦點問答】
羊城晚報: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全省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會產生哪些影響?
省衛計委:據測算和分析,廣東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積極影響大于挑戰,長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會有所提高,但可以穩定在適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戶籍人口總和生育率將從2016年1.61上升至2018年1.96,2019—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動,不會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彈。二是出生人口數量會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圍之內。預測與現行政策相比,2016—2020年戶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萬;2018年可能多出生 27萬左右,達到峰值,之后逐年遞減。三是出生人口增多會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資源帶來一定的壓力,但主要是結構性矛盾,通過經濟社會發展與合理引導可以滿足群眾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滿足群眾生育愿望,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穩定。新增人口進入勞動年齡后,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羊城晚報:廣東“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效果如何,是否為啟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條件?
省衛計委:自2013年3月27日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以來,全省衛生計生系統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積極開展跟蹤服務。據統計,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萬對“單獨夫婦”申請生育二孩,其中15.2萬對夫婦獲得批準,目前已出生約5萬人。從整體情況看,審批、生育數量及分布情況與預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務充足供應,整體工作平穩有序。同時,實施“單獨兩孩”政策,邁開了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釋放了部分生育勢能,有利于客觀把握群眾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為,為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奠定了扎實基礎。
羊城晚報:我是獨生子女,假如我父母沒有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了。請問,我父母是否必須補辦光榮證才能在年老時領取獎勵金?
省衛計委:根據規定,父母應在生育后盡快申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憑證享受各項獎勵優待。但由于實踐中存在該領未領、該發未發、領后丟失、領后又生等多種情況,出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與事實上的獨生子女身份并不完全匹配的現象。為解決這一實際問題,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辦理各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時,要以核實其實際生育狀況為核心,而不是僅憑其是否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為依據。因此,新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均可領取獎勵金。
羊城晚報: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如果我還是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能否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優待?
省衛計委:按照國家確立的“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原則,對新條例實施之后,即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可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夫妻,如果在新條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繼續給予獎勵。但此前已經享受的待遇不用退還。
羊城晚報:有的夫婦在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了二孩,是否還要給予處理?
省衛計委:對于新條例實施前搶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規屬違法行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已經作出處理的不再改變;對尚未作出處理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羊城晚報:根據“全面兩孩”政策,如果我去年第一胎生育的是雙胞胎,還能否再生育?
省衛計委:新的《人口計生法》和省條例的規定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而不是“兩胎”子女,所以,如果你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多胞胎,就不可以再生育了。
羊城晚報:除了初婚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外,新條例對特殊情況下生育三孩的再生育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省衛計委:考慮到子女意外死亡后的`再生育需求,新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一二項作了相應規定:因子女死亡,現家庭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因子女死亡,現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同時,第十九條的第三項規定了“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這主要是由于再婚和子女病殘的情況相對特殊,其生育狀況比較復雜,相應的再生育條件須進一步論證,待國家出臺指導意見和深入研究后再予具體規定。
“全面兩孩”政策是黨中央作出的惠民生、利長遠、合民心、順民意的重要戰略決策。因此,此次修訂《條例》聚焦于貫徹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盡快讓全省人民享受到“全面兩孩”政策以及配套實施的其他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改革成果。
羊城晚報: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是否意味著要取消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省衛計委:計劃生育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和省情都不會發生根本改變,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人口與資源環境的緊張關系將客觀存在。同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完善,賦予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新的內涵。當前,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是要實施好“全面兩孩”政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引導家庭負責任、有計劃地安排生育,依法嚴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維護良好生育秩序,調控人口總量、提升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引導人口合理分布,促進家庭幸福和人口均衡發展。
羊城晚報: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是否意味著要計生工作沒有以前重要了,計生工作隊伍的壓力也減輕了?
省衛計委:“全面兩孩”政策關系到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這件好事辦好,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任務不是減輕了,而是更重了,內容更豐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加強對群眾的服務,又要管控可能出現的風險。同時,還要依法嚴控政策外多孩生育,維護良好生育秩序。因此,必須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加強出生人口動態監測,加強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和群眾工作隊伍,保證各項服務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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