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修訂《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權威解讀
2016年全面放開二胎,各地都陸陸續續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今天小編要給大家分享的是2016新修訂《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權威解讀。
十二屆湖南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日前,湖南省衛生計生委黨組書記詹鳴接受記者采訪,就修改后的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中群眾最關心的熱門話題進行政策解讀。
問:湖南省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全面兩孩政策不是全面兩胎政策,它強調的是子女個數而非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雙胞胎或者多胞胎,則一般情況下就不能再生育子女了,只有符合《條例修正案》規定的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并經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審批后,才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問:如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答: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生育第一、二個子女的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后,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免費發給生育服務證。依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經過批準取得《生育證》,即完成生育服務登記。
問: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問:如何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答:符合法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身份證、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收養狀況證明,以及其他規定的證明文件(病殘兒醫學鑒定證明等)等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問:對育齡夫妻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要求有何變化?
答:《條例修正案》從保護已婚育齡婦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規定提倡已經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長效避孕措施包括上環、結扎、皮埋等。衛生計生工作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宣傳不同避孕措施的特點,指導其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問:還能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嗎?
答:因實際工作中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對違法生育的遏制作用有限,卻為少數地方“放水養魚”提供了依據,故《條例修正案》取消了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的`授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條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有權責令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人員限期終止妊娠,但不能再收取終止妊娠保證金。
問:群眾取環、做結扎復通術等實施恢復生育手術是否還要經過衛生計生部門批準?
答:《條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群眾取環、做結扎復通術及接受其他恢復生育手術,無需衛生計生部門批準,也無需到指定的機構施術,自行選擇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施術即可。
問:醫療保健機構接診懷孕十三周以上的孕產婦時,是否要查驗生育證?
答:《條例修正案》刪去了原《條例》關于“依法開展孕產期保健服務的機構在接診懷孕十三周以上的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證”的規定!稐l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后,對接診懷孕十三周以上的孕產婦時,不需要再查驗生育證,但是應按照“實時通”的相關規定,在“實時通”中錄入孕產婦的相關信息。
問:還有晚婚晚育假嗎?
答:因《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刪去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的規定,而且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故《條例修正案》相應取消了原《條例》關于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但對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都給予了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難產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個嬰兒加15天)期滿后,再享受60天的獎勵產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護理假待遇。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計劃生育家庭還可以繼續享受獎勵、優待、扶助政策嗎?
答: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條例修正案》有效銜接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優待、扶助政策: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新的計劃生育家庭按新政策執行,之前的計劃生育家庭繼續按照之前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自《條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對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一律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享受放棄再生育的獎勵待遇。
問:《條例》修改后終身未生育者是否還能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答:《條例修正案》提倡依法生育子女,不鼓勵不生育也不收養子女,因此,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35周歲的女性、年滿40周歲的男性,達到省政府規定的年齡(退休年齡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2015年12月31日前,女性未滿35周歲、男性未滿40周歲的,尚處于生育旺盛期,應當響應提倡依法生育子女的號召,其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不再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又生育子女的,如何處理?
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不需退還。違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費用應當退還。
問:《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前違法生育的如何處理?
答:2016年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條例》或者政策規定,已作出處理決定并執行到位的繼續有效,維持不變;已作出處理決定但沒有執行到位的,按原處理決定執行;還沒有作出處理決定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時的《條例》或政策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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