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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險條例
《深圳市生育保險規定條例》是為了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物質和醫療幫助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表明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及以上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物質和醫療幫助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所有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用人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參保單位,是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
本條例所稱參保人,是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在職職工。
第三條 生育保險制度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主管本市生育保險工作,市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工作。
市計生、衛生、民政、財政、價格、藥品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市人大、市政府審計等相關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市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生育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六條 市政府可根據生育保險費用收支情況,對生育保險繳費標準、待遇等做相應的調整。
第二章 生育保險費征繳及基金管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按其全部在職職工月工資總額的 0.5%按月繳交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八條 生育保險費的繳納采取由用人單位委托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來源為: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按本條例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連續參加生育保險6個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參保人連續參加生育保險12個月以上的,其未就業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第十四條 連續參加本市生育保險1年以上的參保人,因工作變動,在1個社會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重新繳費后其中斷前后的連續參保年限可合并計算。
在社會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的重新計算連續參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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