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降低2015失業保險費率
“青海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對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發展、促進就業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高新榮28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費率為3%,其中單位2%、個人1%,青海省執行國家統一費率。從2015年3月1日起,青海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單位費率由2%降至1.5%、個人費率由1%降至0.5%。這次降低費率適用于青海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高新榮表示,本次降低費率將減輕單位繳費負擔近1億元,減輕個人繳費負擔近0.86億元,職工個人每年減少繳費平均262元,受益職工達到39.47萬人。
同時,降低費率不會影響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符合條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仍執行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
“近期,在降費率的同時,我們還將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的政策,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且采取多種措施穩定職工就業崗位,做到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中小微企業、兼并重組企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穩崗補貼,扶持企業發展,促進就業穩定。”高新榮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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