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余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
新余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大幅度上調 增幅達34%
從9月1日起,新余市將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新余市屬于此次全省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二類區域,即發放標準將由此前的71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增幅達34%。凡是符合條件的對象均可到參保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的累計參保繳費時間長短不同,分為3個檔次:累計繳費滿1-4年,每滿1年領取3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滿5年,最長能夠領取1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6年以上,每滿1年增加1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用人單位一旦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應及時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力,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可拿相關資料到規定的失業登記管理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審核通過后,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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