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如何確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目前,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并建立了相應的調整機制。直轄市一般統一為一個標準。省、自治區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幾個標準,各地區采用不同的標準。《條例》所說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的要求,各地區已逐步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是對城鎮居民社會救濟制度的重大發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自行確定。并且隨著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國已有668個城市,1638個縣政府所在鎮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確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相對落后,且基金承受能力有限,失業人員生活保障程度不宜過高,只能維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不能高于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不僅會引發一些矛盾,也容易使失業人員產生依賴心理,不利于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于這個標準,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使失業保險金標準隨著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隨之調整,這也是保證失業人員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成果的重要措施。同時,考慮到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全國不宜規定一個統一的標準。為此,《條例》將具體發放標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符合哪些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一)所在單位和本人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 并按照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且繳費時間滿1年。如果繳費時間不滿1年,失業后,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參加工作一年以上,但單位和個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由于其沒有履行過繳費義務,即使失業也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只有非自愿失業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因自己過失或無正當理由而自愿離職者,因品行不端而被解雇者,因勞動爭議而離職或者因介入勞動爭議而導致停工造成自己失業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為自愿失業,責任全在就業者本人,國家沒有義務給他們提供失業保險的待遇,他們也沒有獲得這種待遇的權利。非自愿失業者,責任不在失業者本人。如,企業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再與之訂立新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又未找到新的工作等。國家有義務為其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失業者有權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失業后,應持有關材料到當地經辦失業保險事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經辦機構應對其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看其是否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具備領取條件的,應給失業人員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證明卡,失業人員按規定的時間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還應積極尋找工作,接受為失業人員舉辦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對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職業介紹機構介紹的工作的,經辦機構應當停發其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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