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否能跨省轉移?
失業保險是否能跨省轉移?
職工更換工作地跨省流動后,失業保險是可以進行轉移接續的。
按照我國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也就是跨省的轉移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按照現行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跨統籌地區轉移或在職職工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
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 60日內到收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交費的當月起,按收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交納失業保險費。轉出前后的交費時間合計計算。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則可憑失業保險關系和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失業保險費用是否劃轉,則分為兩種情況辦理:
情況一:失業人員跨省級地區轉移
失業人員跨省級地區轉移,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轉遷相應劃轉。需劃轉的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情況二:在省級地區內跨統籌地區轉移
失業人員在省級地區內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費用是否隨失業保險關系的轉遷而劃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職工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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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新參保: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單位填報的《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報盤格式集合》、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失業保險登記,發給《失業保險手冊》。
2、單位注銷:國稅、地稅企業注銷證明。
3、人員新參保:參保單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參保人員,應填報《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報盤格式集合》并攜帶如下資料及時進行辦理:
(1)招工錄用和勞動合同等用工手續;
(2)調入和轉入人員的相關手續;
(3)跨省市已參保人員,由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相關證明;
(4)其他增加參保人員所需資料。
4、人員停保、退保、續保:參保單位減少參保人員時,應填報《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報盤格式集合》并攜帶如下資料及時進行辦理:
(1)調出或轉出人員的相關手續;
(2)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離、退休人員證明;
(4)移居境外、升學、參軍、死亡證明;
(5)其他減少參保人員所需資料。
(6)參保人員中斷參保后又續保的,經辦機構審核后,應根據參保人員增加信息,及時恢復個人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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