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失業金領取條件有?
2017年失業金領取條件如下: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10月26日原勞動部令第8號)第4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⑴ 終止勞動合同的;
⑵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⑶ 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第32條第2項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勞動法》第32第3項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⑸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醫療、物價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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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領失業金,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必須注明是非個人意愿(如辭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等原因)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如果是自己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二、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且非個人意愿解除勞動關系才能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具體如下:
1, 能不能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 領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怎么領
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后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后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具體程序由于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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