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最新政策
2014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最新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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