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記者昨天從市人社局獲悉,該《辦法》實施細則出爐,對參保范圍、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于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
參保范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及離退休人員不參加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不過,居民養老保險參保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享受國家、省、市規定其他養老待遇的人員。
繳費年度:由跨年度調整為按自然年度繳費
居民養老保險保費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塊構成。政府對參保人員個人按時繳費給予補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的人員或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員參保,區或街道(鎮)按最低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需要提醒的是,繳費年度由原來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調整為按自然年度繳費,每年繳費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
個人賬戶:參保人員死亡余額可支付給繼承人
參保人員或待遇領取人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享受國家、省、市規定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死亡的;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定居港、澳、臺的。不過,如存在重復參保,重復參保期間的政府補貼不予支付。
對死亡的參保人員或待遇領取人員,按規定標準支付喪葬補助金。
計發標準:繳費15年以上,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方面,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繳費年限養老金方面,繳費年限每滿1年可計發10元/月的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累計不超過150元/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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