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海南省人社廳與海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表示,海南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階段性降低海南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
其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至19%,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降至0.5%。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部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
參加海南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降至0.5%。
《通知》指出,2016年5月-7月已經按20%和1%繳納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組織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抵扣。《通知》要求各市縣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確定的'調整費率方案,要把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確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擺在突出位置,進一步加強稽核稽查,做好參保擴面和清欠工作,確保基金應收盡收。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
關于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
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一)、(二)、(四)、(五)項中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
二、參加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降至0.5%。
三、2016年5月-7月已經按20%和1%繳納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組織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抵扣。
四、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黨中央、國務院又一項重要惠民利民舉措,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要嚴格按照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確定的調整費率方案,認真抓好組織實施。要把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確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擺在突出位置,進一步加強稽核稽查,做好參保擴面和清欠工作,確保基金應收盡收。同時,要嚴格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領取審核工作,確保基金安全。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6年8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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