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方案細則
2014年,自治區繼續上調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后月人均養老金水平達2298元,在去年月人均2083元的基礎上增加了215元,最少的每月增發135元。這是2005年以來,自治區連續第十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調整后的養老金標準,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執行,調待將在3月底前兌現,1月、2月的養老金差額將同時予以補發。
本次養老金上調的受惠人群,是2013年12月31日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及按新政辦發〔2010〕98號文件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
企業離休人員及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后照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仍按機關事業單位調整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原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不在此次調整之列。
據統計,此次養老金上調將惠及全疆83.8324萬名企業退休人員。
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國家要求,各地總體調整水平原則上應按照當地2013年底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0%確定。自治區充分考慮艱苦邊遠地區因素,總體調整水平比2013年底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0%適當予以了提高。
今年的調整,仍然采取近年來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普遍調整占總體調整水平的90%,主要是體現公平,讓企業退休人員共享成果,并將養老金多少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等因素掛鉤;傾斜調整占總體調整水平的10%,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需要政策傾斜的群體,從職稱、年齡等方面考慮,再對其養老金進行一定幅度的調整。
養老金普遍調整,一直以來都是兩個部分,每人每月統一按一個標準額增加的部分,以及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掛鉤的部分。繳費年限是指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
今年,在掛鉤調整部分,改變了往年從繳費第16年計算增發的做法,而按照實有繳費年限數計發,也就是說所有繳費年限都可算錢。同時,加大了掛鉤調整部分所占比重,繳費年限補貼由去年的每滿1年每月增發3元提高到5元。
按照國家提出要“向其中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適當傾斜”的要求,自治區對繳費年限不夠15年、待遇偏低的困難群體,將采取傾斜保底的措施。
具體來算,凡符合2014年基本養老金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在2013年末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增發60元。同時,退休人員繳費每滿1年每月增發5元。對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75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退休人員王某繳費30年,那么月增發養老金為60+30×5=210元。
傾斜調整減高職稱人員增艱苦地區人員
今年傾斜調整的對象主要是企業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以及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等群體。在往年的.基礎上,取消了對高職稱人員的傾斜,首次增加了對艱苦邊遠地區人員的傾斜。
這些群體,2013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2014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標準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對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75元的標準增加養老金,不再執行130元的標準;對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滿80周歲的,從年滿80周歲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0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不再執行165元的標準。
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另增發20元;三至四類地區每人每月另增發30元;五至六類地區每人每月另增發40元。
退休人員中原軍隊轉業干部養老金調整后,其養老金月水平達不到自治區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計發。
如果企業退休人員同時符合上述所有傾斜條件,可同時增加養老金。也就是說,如果王某今年75歲,在二類地區比如烏魯木齊,那他月增發的養老金除了普調的210元,還要加45+20=65元,共計月增發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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