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湖北省流動從業人員醫保可在省內轉移
今后,湖北流動從業人員的醫保可在省內轉移了。昨從省人社廳獲悉,為規范我省省內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湖北省流動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可跨市州轉移醫保,卡內余額可申請提現。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流動就業人員可跨市轉醫保
《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參加職工醫保、在湖北省轄區內跨市(州)流動就業的在職人員,可以轉移職工醫保關系。比如從黃石轉到武漢、襄陽轉到荊州。
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人員不再轉移醫保關系,可以到參保地辦理退休人員異地安置手續,即可實現異地居住就醫。
另外,辦理手續時只轉移基本醫保關系、個人賬戶(醫保卡)。醫保卡余額可以用轉賬的方式隨著醫保關系轉移,也可以申請提現,辦理完轉移手續后就可以在轉入地刷卡使用。
繳費年限可互認
《辦法》規定,在省內各地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可以互認、累計計算,但不重復計算。
比如一職工在黃石參加了5年職工醫保,關系轉到武漢后,武漢認可在黃石5年的繳費年限;但如果在黃石參加職工醫保的5年間,有兩年同時在武漢參保,關系轉到武漢后,這兩年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而是武漢認可黃石3年的繳費年限,在武漢參保的兩年會自動計入武漢的繳費年限。
達繳費年限標準
退休后不再繳費
《辦法》中提到了醫保關系轉入新就業地退休后享受基本醫保待遇的條件:轉入新就業地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省內各地參加職工醫保的累計繳費年限、在退休地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地繳費年限規定標準的,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保費,按規定享受退休地職工基本醫保待遇。未達到規定年限標準的',可按退休地規定逐年繳費至規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補繳至規定年限。
原就業地醫保待遇
享受至繳費次月
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時,原就業地的職工醫保待遇享受至繳費次月。在新就業地有接收單位的,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無接收單位的,按當地規定享受醫保待遇。
另外,《辦法》規定,轉入地有接收單位的,由接收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新就業地無接收單位、本人又符合當地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等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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