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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2015解讀
如何理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
自2015年1月起,開封市正式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制度,很多城鎮職工對此制度不甚理解,就這一問題記者采訪了開封市醫保中心相關負責人。
據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關于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是指,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達到國家規定年限,不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繳費年限。為保持統籌基金收支平衡,切實保障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水平,各統籌地區都對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作了相關規定,一般為20-30年不等。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所說的“國家規定年限”,既包括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也包括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為了解決部分職工繳費不足規定年限,無法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問題,本法規定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累計繳費不足國家規定年限的,個人可按上一年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自愿申請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目前,開封市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結合開封市實際,對開封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做了具體規定。《開封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實施意見》(汴政【2011】92號)、《開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封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開封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的通知》(汴人社【2013】71號)規定:參保職工辦理退(職)休手續時,累計繳費年限最低應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職工在開封市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在國有、集體企業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職工,須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為繳費基數,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和個人(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2%)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由個人(按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8%)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從醫療待遇變更為退休的次月起按政策規定每月劃入個人賬戶應劃資金,直至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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