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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2016城鎮居民醫保新政策解讀
日前,記者從市醫保中心獲悉,我市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的實際情況,調整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范圍、政府補助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
據了解,調整后,我市除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鎮居民,都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在城鎮無穩定勞動關系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確有困難的,可按照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另外,財政補助標準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每人每年420元。個人繳費不再按照參保人員結構,所有參保人員(包括在校大、中、小學生)個人繳費統一為每人每年150元。
同時,對低保對象家庭、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個人(家庭)繳費部分給予另外補助政策。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3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拓展閱讀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后,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了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了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1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主要區別
與職工醫保區別
一是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單位或從事個體經濟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對具有城鎮戶籍的沒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學生兒童及其他城鎮非從業人員;
二是繳費標準及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總體上低于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三是待遇標準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于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準總體上略低于職工醫保。
四是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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