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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評審條件
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評審條件
一、符合本市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
三、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1、制定并執行符合北京市衛生局醫療質量管理標準的常見病診療常規;
2、有藥品、醫用設備、醫用材料、醫療統計、病案管理、財務等管理制度;
3、準確提供門急診、住院、單病種費用等有關資料。
四、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物價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收費標準,并經物價部門檢查合格(價格備案及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必須執行《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規定)。
五、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及專用設備。
1、根據業務量配備合理數量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并有主管院長負責的醫療保險辦公室;
2、配備必要的計算機等設備,滿足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要求;
3、及時準確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有關資料和報表;
4、執行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
5、參加醫療保險藥品管理的監測網。
六、嚴格控制門診人次費用、住院人次費用、日均住院費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對醫療機構(對內服務)醫務人員和服務人數的要求,按照《關于認定在京中央機關、事業單位及北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事項的通知》(京醫保發[2001]13號)和《關于認定在京中央企業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京醫保發[200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評審條件
一、符合本市區域社區衛生服務設置規劃。
二、符合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設置的指導意見》(京衛醫字[2000]33號)文件的要求。
三、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定、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1、服務行為規范,執行符合市衛生局醫療質量管理標準的常見病診療常規;
2、管理制度健全,有藥品、醫用設備、醫用材料、醫療統計、病案管理、處方、轉診、財務管理、獎懲等制度。
四、社區衛生服務站設備配置必須符合京衛醫字[2000]33號文件關于《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要求》中的基本設備要求。
五、嚴格執行國家及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經市、區縣物價部門檢查合格。
六、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使用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必須設有獨立的全科診療室、治療室、藥房、健康教育室等。
七、嚴格執行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1、根據業務量配備專(兼)職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人員;
2、根據需要配置必需的計算機等設備,滿足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要求;
3、使用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及時準確提供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的有關資料和報表;
4、執行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能夠為參保人員提供門(急)診檢查、治療、藥品等費用清單。
八、社區衛生服務站必須配置1-2名全科醫師,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全科醫學概念培訓,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全科醫學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九、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四證:《北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醫(護)師資格證書》、《醫(護)師執業證書》、《全科醫學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十、社區衛生服務站必須使用由北京市財政局監制的統一醫療收費票據。
十一、社區衛生服務站實行全周日24小時服務。
申報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須提供的材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報告。
二、《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四、醫療機構評審的合格材料及復印件。
五、藥品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的合格證明材料。
六、大型醫療儀器設備(單價收費200元以上)清單及價格。
七、市物價局單獨批準醫療機構開展《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收費價格證明材料。
八、初審合格的醫療機構數據軟盤(以區、縣為單位統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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