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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最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 婦幼保健院;
(三) 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 療養院;
(五) 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 村衛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臨床檢驗中心;
(十) 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 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 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 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 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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