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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關于《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經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改委等四部委關于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制定《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知我部。
附件: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經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維護職工利益,根據國務院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經辦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收繳的,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形成的用于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的專項基金。
第四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財政收支預算。
第五條 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要認真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核算、分析與考核等項工作,如實反映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狀況;做好控制、監督、檢查工作;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條 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在職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離退休人數、醫療費用等原始數據,以保證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及時、足額收繳。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七條 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根據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法定程序審批的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預算的編制、審批和執行。
(一)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于年度終了后,根據上一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測,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
(二)編制年度預算草案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時間及編制要求進行。
(三)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編制完成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四)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按照批準的預算,籌集和使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由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但調整后的預算仍應保持收支平衡。
(五)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按期向主管部門并通過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預算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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