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解讀2015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
人社部今天召開發布會 解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2015年1月19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國務院在1月3日發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今天(19日),國務院新聞辦就此召開新聞發布會,請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就《決定》的相關內容做詳細解釋,回答記者的提問。
據了解,本次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改革之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實行不同養老制度的“雙軌制”狀況,逐步建立起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首先,明確改革的范圍,覆蓋到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決定》中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來繳費;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
同時還改革了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將待遇水平與繳費相關聯,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統籌考慮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促進人員合理流動;同時同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待遇的發放等等。
本次改革的背景,首先從之前實行的“雙軌制”內部看,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財務狀況不同,有一些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養老金的及時足額支付,為這部分養老造成了不穩定的因素。另外,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由于制度模式的不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才的流動。第二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進一步拉大,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同時也引發了一些質疑。
在今天的發布會上,首先是針對并軌之后,由于機關事業單位沒有基金的積累,會不會出現使用企業已經結存多年的養老金的情況?胡曉義首先是明確表示,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在決定中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要單獨建帳,與企業職工的養老金進行分別的管理使用,而之所以做這個專款專用的要求,就是要明確這部分錢不能與企業已經結存的那3萬億養老金來混合使用,而是要堅持以財政公款為主的資金渠道來保障機關事業不會吃企業養老金的情況。
另外一個問題是針對并軌之后對機關事業人員,過去工作沒有交養老保險的年費,在發養老金時,要作為視同繳費年限看待,有觀點認為這部分轉至成本,會讓財政在短時間之內,承受比較大的壓力,對此胡曉義解釋稱,確實在改革之后,既要為在職的這3000多萬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進行籌資,又要保證已經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按時發放,表面看來這兩筆資金量確實很大。實際上,由于現行養老保險模式是實行限收限費,部分積累,主要還是實行代際贍養的模式。所謂“代際贍養”模式是指,工作的一代繳費來供養已經退休的一代。所以實際上并不完全像表面上看上去那樣,同時籌措兩筆巨額的資金,而是可以做到財務上的轉化,并且壓力會隨著時間的推移來逐漸減小。同時胡曉義還表示,經過測算,就現實的這個財政能力而言是可以保證安排短期內在職職工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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