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殘保金繳納時間
在5月15日全國助殘日即將到來之際,北京市財政局12日宣布,北京市今年將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調整后的征繳標準由依據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改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同時調整了征收時間,改為每半年征收一次。
市財政部門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部署要求,本市今年將實施新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新政調整了征收主體,明確由地稅局征收,改變了以往“殘聯審核、地稅代征”的管理模式。其次是調整了征繳標準,由依據上年“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調整為“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新政還明確了減免條件。針對小微企業、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享受減免等優惠。
同時本市也調整了征收時間,改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不過,2016年作為過渡期仍繼續采取全年一次性征收的辦法,2016年的征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這次本市也健全了公示制度,明確殘疾人就業安排、保障金的繳納、減免和支出情況均需要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分析,按照新的征管辦法,保障金的征收將進一步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并使得管理規范性增強,殘疾人就業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上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具體來說,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有關部門也強調,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據了解,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支出等。
2016北京殘保金政策解讀:高薪企業殘保金翻5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15年9月9日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為規范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4月26日發布《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部分單位的人事或財務就有關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政策以及繳納方式等問題進行咨詢,我們邀請相關專家就企業所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解答。
一、征收標準
2016年1月1日執行的北京新標準: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2015年及之前執行的北京標準: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北京市年人均工資*60%(2015年標準是4.2萬元)。
2016北京殘保金最大的變化是繳納基數從北京市年人均工資調整為企業本身年平均工資。同樣是500人規模企業計算,不同收入水平的企業,因為企業本身薪資水平高低不同,2016年殘保金差異較大。如果是薪資較高(年人均工資超過20萬)的互聯網企業,殘保金從原來的.35.7萬飆升到170.0萬,接近原來的5倍。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2014年北京市金融和互聯網行業人均人工成本分別達到31.1萬元、18.9萬元,國家統計局統計口徑,考慮大部分企業平均13月薪+年終獎(平均大概15月薪),金融和互聯網平均月薪分別是2.1萬元、1.3萬元,金融和互聯網行業優質企業人均工資估計達到40萬元、25萬以上,對應的殘保金是原來繳納的9.5倍、5.9倍。
二、征收時間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稅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進行審核工作。
保障金按年計算征繳,每年可分兩次申報繳納,每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繳保障金的一半,征繳期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則下,用人單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報繳納其全年應繳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征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機構
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四、減免政策
國家制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立法精神是鼓勵企業雇傭殘疾人,只要按規定雇傭殘疾人,即可減免殘保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比如3月份招聘一名殘疾人員工,該員工9月份離職,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6個月。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五、逾期懲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催繳后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年5月15號和9月15號),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5‰/天的滯納金懲罰非常嚴厲,如果100萬殘保金逾期1年,滯納金=100萬*365天*5‰=182.5萬。
據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北京地稅局介紹,2015年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就業管理系統和北京地稅局相關系統已經實現對接,企業安置殘疾人情況與繳納殘保金實現自動核對,企業不按時繳納殘保金將面臨巨大的滯納金懲罰風險。
最后,建議企業響應國家政策,加大力度雇傭殘疾人,為殘疾人創造工作機會,提升企業公益形象,降低企業成本,實現國家、殘疾人、企業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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