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殘保金201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2015年9月9日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為規范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4月26日發布《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6〕639號),部分單位的人事或財務就有關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政策以及繳納方式等問題進行咨詢,我們邀請相關專家就企業所關心的一些問題進行解答。
一、征收標準
2016年1月1日執行的北京新標準: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2015年及之前執行的北京標準: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北京市年人均工資*60%(2015年標準是4.2萬元)。
2016北京殘保金最大的變化是繳納基數從北京市年人均工資調整為企業本身年平均工資。同樣是500人規模企業計算,不同收入水平的企業,因為企業本身薪資水平高低不同,2016年殘保金差異較大。如果是薪資較高(年人均工資超過20萬)的互聯網企業,殘保金從原來的35.7萬飆升到170.0萬,接近原來的5倍。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規定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項目。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2014年北京市金融和互聯網行業人均人工成本分別達到31.1萬元、18.9萬元,國家統計局統計口徑,考慮大部分企業平均13月薪+年終獎(平均大概15月薪),金融和互聯網平均月薪分別是2.1萬元、1.3萬元,金融和互聯網行業優質企業人均工資估計達到40萬元、25萬以上,對應的殘保金是原來繳納的9.5倍、5.9倍。
二、征收時間
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稅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未在規定時限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進行審核工作。
保障金按年計算征繳,每年可分兩次申報繳納,每次申報繳納全年應繳保障金的一半,征繳期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則下,用人單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報繳納其全年應繳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征繳期為8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機構
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四、減免政策
國家制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立法精神是鼓勵企業雇傭殘疾人,只要按規定雇傭殘疾人,即可減免殘保金。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是指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人數,可以不滿1年,不滿1年的按月計算。比如3月份招聘一名殘疾人員工,該員工9月份離職,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6個月。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五、逾期懲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催繳后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年5月15號和9月15號),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5‰/天的滯納金懲罰非常嚴厲,如果100萬殘保金逾期1年,滯納金=100萬*365天*5‰=182.5萬。
據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北京地稅局介紹,2015年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就業管理系統和北京地稅局相關系統已經實現對接,企業安置殘疾人情況與繳納殘保金實現自動核對,企業不按時繳納殘保金將面臨巨大的滯納金懲罰風險。
最后,建議企業響應國家政策,加大力度雇傭殘疾人,為殘疾人創造工作機會,提升企業公益形象,降低企業成本,實現國家、殘疾人、企業的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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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 如何繳納殘保金流程是什么?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依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昨天,記者在2016年用人單位申報審核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媒體通報會上獲悉,1至8級殘疾軍人首次納入審核范圍。此外,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據北京市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中心主任趙子龍介紹,《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日前出臺。用人單位達不到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由原來按上年北京市社會年平均工資的60%來計算,改為依照企業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征繳標準,改變了原有標準“一刀切”的模式。
該辦法對于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也進行了調整。今年首次將持有殘疾軍人證的人員納入審核范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納入了就業審核范圍,改變了以往安排殘疾軍人就業不納入安排殘疾人就業范圍的規定。依照規定,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就業規定比例為2名殘疾人,1至3級殘疾軍人依照2人計算,4至8級殘疾軍人按1人計算。
此外,管理辦法還調整并限定了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時間。自2017年起,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審核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過規定時間未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將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不足一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上海市為1.6%)-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在職職工總數,按用人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核定,也可參照人事、勞動、統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人數核定。
安排殘疾人就業必須是單位正式職工或與單位依法簽定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國家規定由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職工。已安排的殘疾軍人和因工致殘人員,經鑒定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并辦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方可計入安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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