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計分錄
殘疾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本文將介紹201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計分錄。
201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會計分錄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為“殘疾人保障金”或“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輔導中,我們發現有此企業將其列入“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核算,這是不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
財政部關于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規定: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所以企業交納的“殘保金”財務上應該列入“管理費用”中。 其會計處理見《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1995]10號 1995年2月17日)規定。
企業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企業應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置“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三、企業逾期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當然實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也可以上用“應交稅費”會計科目取代“其他應交款”科目。
【拓展閱讀】
殘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福利企業除外)等各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執行的,應繳納殘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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