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15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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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保障權。
(1)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知悉真情權。知悉真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的權利。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所享有的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和按照自己真實意愿從事交易活動,對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予以拒絕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求償的內容包括:
(1)人身損害的賠償,不論是生命健康還是精神方面的損害均可要求賠償。
(2)財產損害的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6.依法結社權。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最具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協會。
7.求教獲知權。求教獲知權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權利。它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知識主要指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知識,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主要是指有關消費權益保護方面及權益受到損害時如何有效解決方面的法律知識。
8.維護尊嚴權。維護尊嚴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此外,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界定
1993年10月,我國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什么是權益、權益與權利有何聯系?迄今為止,既沒有立法解釋,也未見司法解釋,學術界對這問題研究也很不夠。把權益單純理解為權利,固然是不科學的。但是,權益只有理解為 “權力和利益”相互關系的略稱才能自圓其說“[1]的觀點也是很值得商榷的。
“權力”一詞本有兩種含義,其一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其二是指職責范圍內的支配力量,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權力的顯著特征是總與一定的地位相聯系,是主體的職權中的“公權利”,即是一種特殊的權利。法學界是嚴格區分使用權力和權利的。權力在英文中為power,一般認為是指一個行為者或機構影響其他行為者或機構的態度和行為的能力。馬克斯。韋伯把權力定義為“在社會交換中一個行為者把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其他行為者之上的可能性”。權力的行使是這樣一種關系式,即行為者C公然試圖使另一行為者R按C的意圖去做R所不愿做的事。如果C的意圖得逞,那么C即被認為對R擁有權力,尤其表現在R與C有分歧的問題上對R擁有權力[2].而權利在英文中為 right,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有著300多年的歷史,引起了一代又一代法學家的普遍興趣和廣泛探索。根據法學家界說權利時所選擇的參照系,亦即各自的權利定義中的核心詞或指稱范疇的不同,可以把中外法學家主要的權利釋義分為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規范說、選擇說等八種。有人籠而統之冠以“馬克思主義認為”,并未給權利下定義,既不標明出自哪位革命導師著作,也不標明資料來源,這是一種很不嚴肅的做法。事實上,這位作者所持的權利概念仍屬于資格說。權力和權利最顯著的區別之一,在于承載主體的不同,權力是由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特定使命的公民(如國家公務員)等來行使,而權利則由公民、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享有。
盡管世界各國立法和學術界對消費者概念有不同的表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消費者是有償取得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據此,完全可以認為,消費者只能作為權利的承載主體而不能成為權力的承載主體。即使如國家公務員這類負有特殊使命的公民,當其成為消費者時,也就失去了其職務的“光環”,而成為“市民”即民事主體。
從世界各國保護消費者的立法來看,很少有使用“權益”一詞的,并且,在所有的立法中都明確地規定了消費者權利(包括我國立法),并未明確規定“消費者權益”。西班牙1984年的《消費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保護法》,雖然名稱稱為 “利益保護法”,但其中規定的也是消費者的權利。何以如此?依筆者之見,其根本所在乃是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權利的基礎是利益,權利乃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利益,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權利。因此,所謂權益應是“權利和利益”的略稱,這里的“利益”特指尚未上升為權利但又必須受法律保護的那部分利益。這也許正是法律文件之所以稱為“權益保護法”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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