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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內容資料
抄報能大大激發了學生濃厚的學習興趣。所以,今天,小編特地給讀者分享的是3.15消費者權益日活動內容資料,僅供參考。
315發展歷程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這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后,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有些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展。
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促各國采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中國消費者協會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
1991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的編導們推出現場直播“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之友專題晚會。
2010年1月30日,中央電視臺經濟部開辦315晚會新浪官方微博。
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里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法定的一般權利,而且,也包括消費者根據其他法律或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一個對自己和社會負責的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不僅是他的權利,而且也是其對社會的責任。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界定后,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于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消費者不僅是對自己的失職,而且,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德國偉大的法學家耶林曾經說過“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
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于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在我國,強化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還存在一個比較棘手的障礙,這就是傳統農業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和為貴“的舊思想觀念。
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于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斗爭,當每一個消費者都能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經營者的勢力而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進行斗爭時,當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理解并幫助消費者為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的行為時,不法經營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更加永久的和平共處,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類一般理性的層次上達成更加穩定的理解、協調與合作。
文明消費意識
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注意培養文明消費的意識,杜絕愚昧消費的行為。我們說,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準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費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決不能以消費為名,行偷盜、詐騙之實,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人格,愛護經營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費時應當遵守經營者規定的各項合理的管理規章,接受消費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禮貌,言辭舉止適度,行為合法并符合禮儀規范。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盡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如向經營者設立的投訴機構或管理人員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向經營者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申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謀求解決。不論采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
消費者群體保護意識
消費者群體的普遍利益與單個消費者的具體利益是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現代消費者不僅應當關心自身的利益,而且,應當關心消費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費者的利益。現實生活中,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思想觀念的消費者仍相當普遍。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消費者認為,些微的雞毛小利,不必過于計較,對其他消費者主張權利不僅漠不關心,有時甚至冷嘲熱諷。殊不知,每一個消費者在主張自己權利的同時,也為他人獲得公平的交易環境作出了貢獻。消費者的群體保護意識,不僅僅消費者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而且,每一個消費者都應當具備。
那么如何應對欺詐行為呢?首先,消費者可以以協商的方式,同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就其欺詐行為來協商,雙方在互諒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其次,消費者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讓管理部門從中協調解決問題。如果消費者通過上述兩種方法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話,那么消費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并且欺詐行為又如何處罰呢? 消費者遭遇欺詐行為可以依照我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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