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康杯知識競賽培訓判斷試題庫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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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題
(√)1.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第7條第1句)
(√)2.生產經營單位委托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
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第13條)
(×)3.生產經營單位為節約成本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第35條最后1句)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
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第38條第一段第1句)
(√)5.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第14條)
(√)6.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第15條)
(√)7.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25條第一段最后1句)
(√)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第31條第二段最后1句)
(√)9.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48條)
(×)10.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第49條第二段)
(√)11.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38條第一段最 后1句)
(√)1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73條)
(√)1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第78條)
(√)1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無權制定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具體目錄。(第35 條)
(√)1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 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第19條第二段)
(√)16.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第20條第二段1句)
(√)17.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第23條第二段)
(√)18.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52條第二段)
(√)19.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第46條第二段2句)
(√)20.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第51條第ー段)
(×)21、《安全生產法》不僅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同時也適用于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方面的管理。
(×)22、《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這里所指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但不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23、制定《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目的是為了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
(√)2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導致事故的,應追究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
(√)25、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這樣有利于安全檢查不走過場。
(√)26、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27、勞動防護用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直接涉及到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故要求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28、煤礦企業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時,可根據情況采用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29、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是一種民事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決定。
(×)30、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短期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31、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32、把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會有負面影響,引起恐慌,增加思想負擔,不利于安全生產。
(√)33、煤礦為了逃避應當承擔的事故賠償責任,在勞動合同中與從業人員訂立“生死合同”是非法的,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34、依照《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權。
(√)35、煤礦企業可以與從業人員協商從而以協商結果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36、煤礦企業對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落后工藝、設備,可采取加強管理和加強安全教育措施后繼續使用。
(×)37、重大事故隱患與重大危險源是引發重大事故的源頭,所以兩者的概念是等同的。
(√)38、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告之,不得隱瞞和欺騙。
(√)39、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是依法組建成立的,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負法律責任。
(√)40、從業人員享有批評、檢舉控告權和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行使上述權利而對其進行打擊報復,如:降低工資、降低福利待遇和解除勞動合同等。
(√)4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安全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4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以技術保密、業務保密等理由拒絕檢查。
(√)43、《安全生產法》關于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主要有四項:即遵章守規,服從管理;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44、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45、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6、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7、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不必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48、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49、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50、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51、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5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是指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臨時聘用的`人員。
(√)54、企業的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人不應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負法律責任。
(√)55、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56、《安全生產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因此,自然適用于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57、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一項最基本的安全生產制度,是其他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得以切實實施的基本保證。
(√)58、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可以通過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宣傳教育等形式具體落實到基層,落實到每個職工。
(√)59、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60、煤礦企業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則制度,可以不聽取工會的意見。
(√)61、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62、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63、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64、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給予獎勵;個人給予鼓勵。
(×)6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屬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66、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7、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
(√)68、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9、煤礦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70、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直接任免,不用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71、煤礦企業可以沒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72、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3、煤礦企業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74、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75、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76、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77、煤礦生產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考核。
(×)79、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更換維修制度。
(×)80、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81、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2、依據《安全生產法》,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
(√)83、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84、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對事故的調出處理提出質疑。
(×)85、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6、煤礦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則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罰款。
(×)87、煤礦企業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校學生實習的,可以不用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88、煤礦企業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校學生實習的,應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89、煤礦企業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校學生實習的,學校應當協助本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90、煤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91、《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92、《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經批準可以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93、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答案:對
(√)94、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95、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倉庫可以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但應與員工宿舍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96、煤礦企業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97、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98、煤礦企業的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99、工會不能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
(×)100、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但并不能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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