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理論書籍讀書心得體會
法律經濟學是20 世紀后半個世紀法學界最重要的發展。你知道關于法律理論書籍讀書心得體會是什么嗎?接下來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關于法律理論書籍讀書心得體會,供大家閱讀!
關于法律理論書籍讀書心得體會篇1
我在閱讀《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會控制》中,社會控制的問題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書中提出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范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而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所保持的。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盡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并阻止他們從事反社會的行為,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而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們就其中的道德來說,在希臘城邦文明中體現為傳統規則,這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當倫理發展的結果產生了道德體系時,就出現了一種法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們試圖將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這便讓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熱議的話題——“不給老弱病殘讓座車長和乘務員可拒載”。
《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的一項規定》在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接受了審議。規定公交車乘客不給讓老弱病殘讓座罰款50元并有權拒載。這項規定引起了專家、學者以及廣大市民的熱議,爭議的焦點無非是政府和司法機關是否應該通過社會控制將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約束?我認為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這本著作中的觀點,即上述提到的社會控制。
當然,針對這一規定,有市民認為讓座這一行為本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社會弱勢群體應受到尊重和保護。老年人表示支持這項規定的出臺,認為乘車更有“底氣”了,有法律為其“撐腰”。而有的市民則表示反對,認為“一旦上車買了票,就相當于和公交公司訂立了合同,公交車有義務把乘客送到相應的站點,作為車長和和乘務員是沒有權利因為不讓座而單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樂觀,相比于現在的“軟性”文明勸導,“硬性”的規定當然會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強呢?關于這項規定的爭議充分體現了社會控制是否被社會成員接納?
我們平時所討論的行為約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道德約束,一個是法規約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內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依存的說法。坐車讓座的問題屬于道德范疇,一旦對不讓座給予經濟處罰就屬于法律范疇,然而道德是不能夠考法律來加以強制執行的。我們傳統的'價值觀念提倡尊老愛幼,這本應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于不讓座的現象盛行的時候,只能說明我們的國民整體素質底下,價值觀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們對公交弱勢群體與公交強勢群體的界定:公交弱勢群體是指老、弱、病、殘、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車上不能夠很好保護自己的群體;公交強勢群體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員,能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自身安全的群體。現在鄭州市既然把乘車讓座行為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那么就法律的嚴苛行來講,是否應該明確規定什么樣的弱勢群體享有優先待遇?我們應該以怎樣的標準去衡量老弱病殘呢?什么算老?是不是要規定個年齡段?倘若如此,中國規定年滿60歲的人頒發老年證,那么請問59歲不算是老年人嗎?我們不應該讓座了嗎;什么算弱?有錢有勢開私家車的算不算強?那坐公交車的又算不算是弱;什么算病?是不是有醫院的診斷書就算病?如果在車上有人突發心臟病,卻沒有就診書,按法規,他是不能享有優先坐座位的權力呀!什么算殘?從表外特征看,瘸子瞎子這種在公交車上無法正常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無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體素質較好的聾子啞巴算是殘疾人,難道也應該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嗎;這就是這項法規出臺后帶來的可操作性問題。
再者,我們談談車票代表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坐公交車買票,一旦購買了車票,一項契約便隨之產生。坐車者購買的是權力,理應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務;而公交公司也應履行義務,提供空間和安全的運輸。既然乘客購買的車票沒有差異,那么所享受的服務就應沒有差異。如果說非要讓座,是不是應該像買火車票那樣,有個坐票和站票之分?
綜上所述,鄭州市頒布城市公交條例的規定是通過社會控制的手段將道德上升為法律約束,這正是國家的職能,并通過法律來行使。然而它的強力是否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施,則是當今社會更加關注的問題!正如書中耶林所說:背后沒有強力的法治,是一個語辭矛盾——“不發光的燈,不燃燒的火”,那么一個不能實施強有效操作力的法規如何進行社會控制?
針對這一問題,我認為法律將道德進行社會控制是違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態度是反對服從他人的專橫意志,但卻愿意過一種以理性為準繩的生活,而目前,我們所缺乏的,正是對法律和對道德的一種信仰,而信仰則是對某種主張主義極其相信、尊重,并作為自己行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局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來彌補。而道德是一種無形的社會控制手段,是存在于人們的認知或是社會輿論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幾乎涉及到人們日常行為中的一切行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質被人民普遍遵守,將這種外在的約束真正轉化為內在的自我約束,才能將法治與德治完美結合。
關于法律理論書籍讀書心得體會篇2
為了深化“法律進機關”活動在***公司開展,不斷增強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能力,不斷提高公司各級領導干部依法決策和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公司黨委中心學習組把《六五普法—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讀本》選為“一季度讀一本書”必讀書目可謂很有必要,很是需要。經過認真閱讀該書,我的法律法規知識得到豐富,我的依法服務意識得到提升,我們中鐵二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成效顯著。
通過對本書的學習,我的法律法規知識得到豐富。通過對本書第一章《總論》、第二章《憲法》、第三章《我國的基本法律概述》等章節的學習,進一步堅定了我對法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的信念,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形成了我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習慣。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權威和法律效力。通過對憲法全面深刻理解,使我充分認識到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進一步增強了我的憲法意識、公民意識、愛國意識、國家安全統一意識、民主法制意識;樹立起了國家一切權利屬于人民的觀念、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觀念;只有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的良好氛圍,使憲法在全社會得到一體遵行,國家的各項事業才能健康發展。
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法的內在結構。2011年3月,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鄭重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所取得的一項重大成就,實現了依法治國的歷史性跨越。通過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重要意義、基本經驗、基本構成以及基本特征的學習,深刻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不管是學習《憲法》還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知識的學習,我得到的不僅是法律知識的豐富,更是今后學法守法用法社會行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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