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計生條例相關政策時間節點明確
12月3日,省衛生計生委公布《關于如何執行現行〈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政策的復函》,就《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條例》)中關于再生育一個子女、休產假及獨生子女費發放等問題的時間節點劃定進行了解答。
關于《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省衛生計生委表示,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個子女后符合條件經審批生育了第二個子女,是兩次生育行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種情形,經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后,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夫妻初次生育了雙胞胎是一次生育行為,因而“其中死亡一個的”不能參照此項規定執行;但如果該對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則可以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單獨兩孩”的政策,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再生育一個子女。
省衛生計生委表示,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第21號公告發布日,2014年9月26日為《條例》實施日期,在執行《條例》第三十一條中新增的“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條款規定的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相同待遇”時應注意以下時間節點:在實施日期前,已經按規定休完產假的不享受本規定的待遇;在實施日期當日,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尚未休完產假的.,應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在實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女方已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享受本規定的晚育產假,男方享受晚育護理假,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的時間節點應把握如下原則:采取按月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當日:獨生子女未滿14周歲的,應繼續發放,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超過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從2014年9月份開始發放(超過14周歲至2014年8月期間不發),至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滿18周歲的,不發。
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的,在實施日期前,獨生子女已滿14周歲的:已經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獎勵費的發放對象,因而不需補發;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應自實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補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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