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失業保險制度規定
北京失業保險制度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北京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北京失業保險繳費說明: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按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北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國家規定的支出項目;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項目。
一、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失業前所在單位及個人已參加失業保險;
2、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3、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補充說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如何認定?
二、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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